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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网友见面管理条例》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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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线magic1234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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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04-05-03
总则
  第1条: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,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
健康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2条:本条例适用于5―85岁,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。


  第一章:见面前
  第3条:见网友前,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,有
心脏病、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。

  第4条:见网友前,需参加《全国长相四、六级等级考试》,持证见面,如没有
取得该项资格证书,禁止参加此类活动。

  第5条:被《中国网络协会》列入黑名单的“AAA+”级的“恐龙”和“青蛙”,
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,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。


  第二章:见面
  第6条: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/小时,否则,参考《交通治安管理条例》进行
处罚。

  第7条:见面需自备方便袋,如随地呕吐,参考《卫生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罚。

  第8条: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,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。

  第9条:不得使用任何武器(如板砖、烟雾弹)达到分手目的。


  第三章:见面后
  第10条:要保护对方的隐私,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
目、报刊或杂志上(如《动物世界》、《侏罗纪历史研究》、《飞碟探索》等)

  第11条:逃离网友后,不得召开庆祝会、压惊宴等聚会。

  第12条:本条例从2004年05月0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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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发表于: 2004-05-06
偶不帅,所以不敢就网友[em04]


离线magic12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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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板凳  发表于: 2004-05-07

哈哈。。

俺也没见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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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地板  发表于: 2004-07-04

我靠把我想说的全说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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